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颜某某,曾用名颜兵,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2********,汉族,小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县**镇**街**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4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晚饭时饮用了啤酒及二锅头,之后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镇上高速公路回**县城,行驶至**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鉴定颜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1.06mg/100ml。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身份及证件信息查询、酒精测试结果、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行政强制措施;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株中心医院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05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饮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件元
检察官助理:吴思捷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424****.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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