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东平镇东山村616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丰泽区津淮街迎津新村5栋楼下1号店和朋友翁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上述地点离开,途经丰泽区前坂路路口时,因琐事与出租车司机丁某某发生口角,后继续驾车往鲤城区东鲁路方向行驶。1时55分许,被告人颜某某将上述车辆停靠于鲤城区东鲁路灵慈街路边,与驾驶出租车尾随而至的丁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颜某某进入**小区躲避,丁某某报警并带领民警至上述小区**1梯6楼楼顶,将正在睡觉的被告人颜某某抓获。经抽血做酒精测试,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4.06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监控视频截图、证人丁某某、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道路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艺强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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