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为广西龙州县**镇**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03年7月23日被龙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驾驶桂FR****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搭载乘员黄某某、苏某某,沿S319线自东向西由崇左市江州区方向往龙州县城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S319线18KM+350M处路段,颜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侧滑,随即失去控制向左冲出路外翻车,造成当事乘员黄某某在现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崇左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心脏主动脉离断,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颜某某积极抢救伤员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夜间雨天路面湿滑路段驾驶汽车时,不注意保持安全车速和有效控制车辆,措施不当,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案发后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强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龙州县**镇**路**号,联系手机1897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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