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路**号,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养殖场三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9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张某某到湖北省潜江市白鹭湖农场汪某某、被告人颜某某家中邀集汪某某、颜某某去福建取赌博网站上的钱,汪某某跟张某某到福建之后,张某某告诉汪某某取赌博网站上的钱,汪某某办理个人专门银行卡套取赌博网站上现金,2017年2月初,汪某某联系其妻颜某某来福建取赌博网站上的现金,颜某某到福建之后,办理八张银行卡,专门套取赌博网站资金。从中得到2‰以上的好处费。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颜某某伙同张某某、汪某某等人在明知是赌博网站取款,为谋取非法利益,至福建省内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等柜台或ATM机,将赌博网站上家汇入其银行账号内的巨额资金予以取现并交由上线进行转移。颜某某从农业银行卡622848*********5675取款11624000元、工商银行卡621226*********6989取款2331400元、农业银行卡623052*********0876取款314000元、兴业银行卡取款1500000元、福建南平农村农商业银行卡622127*********4948取款11843700元、福建南平农村农商业银行卡623036*********3264取款3900000元。颜某某从赌博网站上取款金额共计31513100元,从中非法获利63026余元,汪某某每次都是跟着颜某某到银行取款。其中颜某某所取款项中的1715999元系王某某、占某某等人开设赌博案涉案网络赌博网站赌资。
2018年2月13日,涟源市公安局收缴被告人颜某某违法所得50000元。
2018年2月6日,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西垸派出所民警协助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颜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缴款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会计鉴定意见书;3、辨认笔录;4、证人王某某、杨某甲、陈某甲、张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银行流水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资金及赌博网站收益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且系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颜某某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714****;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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