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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甲盗窃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租住于海门市**街道**小区**幢**号车库(户籍地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晚,至海门市解放路五星电器西侧弄堂,窃得蔡某某停放该处的牌号为苏F9****的五羊-本田牌WH1****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追缴并发还与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海门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建波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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