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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公共安全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顾某某,曾用名球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纸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街**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犯放火罪于2009年5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9月12日释放。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了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顾某某、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顾某某在江阴市月城镇月城东路225号五洋饭店宴请亲朋好友给其儿子顾某乙过二周岁生日,期间被告人顾某某饮用白酒后,不顾其母亲严某某等人的阻止,驾驶苏B****S黑色宝马5系轿车连续撞击停放在五洋饭店门口西侧人行道上的冀E****N面包车、苏H****B、苏B****P三辆轿车,撞击后被告人顾某某继续驾驶苏B****S轿车沿月城东路向西行驶后掉头,由西向东行驶至江阴市月城镇月城东路170号上海利群超市旁,车辆前部撞到被害人陈某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后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陈某某跌地受伤,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顾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3mg乙醇/100ml血液。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使用他人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并与各受损车辆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徐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20年3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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