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村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5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建华,上海市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起,被告人顾某某从他处获得三个网络百家乐账号并提供给马某某(已判决)。马使用其中一个账号在本区**路**弄**号**室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接受赌客投注参赌,并通过获取赌博网站洗码量“返水”的方式牟利。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帮助马某某向顾的上家进行结算输赢和返水。经查,顾某某提供的账号“11sxx4”内,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4月26日,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701,824元,洗码量为人民币693,802元。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犯马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用来开设赌场的网络百家乐账号是顾某某给其的,顾某某也会帮她和上家结算输赢和返水钱。顾某某让其吃总码量千分之十的返水。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顾某某与马某某之间的转账记录。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洗码量截图证实,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7日,马某某持有的百家乐账号投注金额为人民币701,824元,洗码量为人民币693,802元。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扣押顾某某持有的OPPO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卡一张。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身份信息。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被告人到案情况及劣迹情况。
7.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马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8.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账号及帮助行为,因赌资金额累计6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谷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文君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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