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20〕120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奉贤区**社区**幢**室。1989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奉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7时32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6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奉贤区西闸公路南大路北约50米处时,撞击停于前方等交通信号灯的号牌为沪ADM7825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前往现场处置中发现顾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经抽血鉴定,其血样内检出乙醇浓度为2.62mg/mL。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到案后,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顾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血样内检出乙醇浓度为2.62mg/mL。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4.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证实,号牌为沪C****6、沪AFM7825小型轿车受损情况。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电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经过。
7.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顾某某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合法有效,涉案车辆系登记在册的机动车。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本案负有完全刑事责任。
9.奉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荣
检察官助理:俞斯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91673****) 。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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