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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寻衅滋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顾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市中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冯某某、马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召集“野的”司机组长甘某某等人开会,强行要求各车组每月缴纳1000元“管理费”。马某甲安排被告人顾某、杨某某、马某乙(均另案处理),刘某某安排万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至高铁站,采取威胁手段阻止未缴费“野的”车辆拉客。马某甲等人非法获利5000元。

2016年底,马某甲欲强行从“野的”司机舒某某处获得“管理费”遭拒,遂纠集顾某、杨某某、马某乙将舒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通悦园”处,并持凶器对其威胁,获赃款2000元。

2017年2月,因甘某某拒交“管理费”,马某甲安排顾某等人将甘某某带至“九星”宾馆,冯某某、马某甲、顾某等人对甘某某实施威胁,强迫甘某某购买中华烟两条和支付茶钱共计1280元。后甘某某等人不敢再在“高铁站”拉客。

2017年3月,“野的”车主阮某某等人成立的“**”公司正式运营。该公司规定,加入公司车辆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方可在“高铁站”拉客。冯某某、马某甲派人恐吓并阻止未加入该公司的车辆在高铁站拉客,直至公司被解散。冯某某、马某甲通过“**”公司非法获利共计60000元。综上,冯某某等人通过上述行为共计非法获利68280元。

2017年3月份,因罗某某未缴费在“高铁站”外拉客,冯某某、马某甲、顾某等人遂对其实施威胁,并欲将其强行带走,因罗某某挣脱后跑向武警执勤车求救,遂作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琰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顾某现监视居住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

2、案卷八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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