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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庞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项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广西防城港市**区**街**巷**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5月30日被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广西防城港市**区**小区**巷**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5月30日被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庞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项某某接到通知去东兴市**镇**队附近帮“某某丙”(另案处理)运输穿山甲;被告人庞某某接到通知帮“某某丙”看路,其联系曾某甲、毛某某、曾某乙、李某某一起帮看路。项某某按指示在东兴市**镇**队找到粤***2面包车并驾驶该车前往东兴市**小区,后途径东兴市**小区路段时被东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拦住,其弃车逃跑。项某某在对讲机中告知其运输的货物被抓,庞某某在东兴市***附近看路遂驾车到东兴市看守所附近将项某某接走。公安民警在项某某驾驶的车上查获20只疑似穿山甲活体。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20只疑似穿山甲活体为穿山甲。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项某某、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乙、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项某某、庞某某的供述、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庞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庞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3张随文移送。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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