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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4199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住******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天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天峻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26日本院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项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同日向侦查机关建议变更犯罪嫌疑人项某某的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对项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20年8月25日本院继续对项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天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1时左右,被告人项某某和其朋友血某某、万某某三人到天峻县**路一家清真面馆吃早饭,后项某某因肚子不舒服而离开清真面馆去上厕所,在返回面馆的途中项某某进入天峻县**路VIVO手机店,向老板咨询办理手机卡等相关业务情况。期间,项某某趁老板不注意从手机专柜抽屉门缝中拿出一部OPPO Reno手机,将手机装到自己的左侧上衣口袋内,谎称自己没带身份证,回去拿身份证为由逃离手机店。所盗赃物经天峻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鉴定价值为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捌元(2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血某某的证言;6.辨认笔录;7.勘验、检查笔录;8. 鉴定意见;9. 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峻县人民法院

检察:扎白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在住所地候审(现住兴海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73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散页案卷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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