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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项某某一人窜至广丰区**街道**街**段的“诚章书社”,用手强行掰开玻璃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书社收银台一个抽屉内的一根黄金项链(估计2411元)及430元现金,后将抽屉丢弃到丰溪河内。黄金项链的一个老鼠形状坠子以37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了金店,非法获利2040元。

2、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项某某一人窜至广丰区**街道创美小区“创美早餐”店,用手强行掰开玻璃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早餐店内一个塑料箱内的现金630元。

3、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项某某一人窜至广丰区**街道上饶口腔医院广丰门诊部,用脚强行踹破玻璃进入室内,盗得四包大重九牌香烟(估价340元),次日将香烟以50元每包的价格卖给了中洲公园附近的烟酒店,非法获利200元。

4、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项某某一人骑电动车窜至广丰区**街道十五岭山的一家“生活驿站”超市,利用扳手拧开超市卷闸门的螺丝进入室内,在收银台后面的一个柜子内盗得十二条香烟(1条软中华、2条黑利群、1条长嘴利群、6条普通利群、1条金圣瑞香、1条价值230元的香烟及5包散烟,估价2915元),当日上午分二次将整条的香烟以1900元价格卖给了烟酒店。

5、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项某某一人窜至广丰区**街道白鹤畈车站对面的“北京烤鸭”店,用手强行掰开玻璃门把手进入室内,在店内盗得100余元现金及一辆黑色的欧速牌二轮电动车(估价2080元),现金已经被消费掉了,电动车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6、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项某某一人窜至广丰区**镇街上的“潮童馆”服装店,用手强行掰开玻璃门把手进入室内,盗得店内的现金几十元。

7、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项某某一人窜至广丰区**街道华西城小区的“翁某某卫生室”,用手强行掰开玻璃门把手进入室内,在卫生室收银台盗得200余元现金。

8、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项某某一人窜至广丰区**街道月免广场新天地的“精荣手机维修店”,用手强行掰开玻璃门把手进入室内,在吧台盗得了一台金色的苹果牌平板电脑及四部手机。后将所盗物品以200余元的价格卖给了广丰区五都镇的一家手机维修店,钱已经被消费掉了。

9、2019年5月31日白天,被告人项某某一人骑电动车窜至广丰区**乡**村双塘尾余某某家,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取其家中的钥匙后,趁其家中无人时到一楼卧室打开衣柜,盗得衣柜内现金5000元整,又打开床对面桌子的抽屉,盗得一个装了100余元零钱的烟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杨某某、童某某、余某某、吴某某、翁某某、纪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7746元(估价7746元),盗取现金6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项某某在检察机关的公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兆武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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