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82********,汉族,高中文化,原武汉**集团**,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25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2019年7月1日至11月4日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辩护人李鸣辉,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本市硚口区**路**楼**内,用自身携带的裁纸刀划伤被害人周某某颈部后,又用钉锤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其头面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右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多发面颅骨骨折、头面部及颈部多处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告人项某某逃离现场并将凶器丢弃。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项某某案发期间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存在,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周某某的病历等就诊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等;2、证人余某某、饶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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