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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公寓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项某某醉酒后驾驶闽D5****号牌小型轿车从晋安区赤桥路出发,途经赤桥路、新园路、福飞路、二环路、连江路、鳌峰大桥、沿鳌峰大桥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台江区鳌峰大桥中段以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项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6.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26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112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26.8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公寓楼**室,联系电话1378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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