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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李荣雨等非法买卖枪支案)_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125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开发区**路**菜馆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号,现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荣雨,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开发区**路**土菜馆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安置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清岩,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开发区**路**土菜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号,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楼**单元**楼**室 (门牌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李荣雨、崔清岩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李荣雨、崔清岩通过“闲鱼”、“转转”、“火山小视频”等软件发布出售气枪配件“气阀”等信息,经与买家商定以配件分开发货形式出售气枪并收取钱款后,联系朱某某、孙某某等配件商(均另案处理)直接将相关气枪配件寄至买家地址,再通过远程指导买家组装气枪的方式,分别或结伙出售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非法出售枪支的事实

1、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福建厦门买家林某某(化名)出售2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2019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韩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000余元的价格向山东济南买家王某某出售1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3、2019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陕西西安买家吴某某出售1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二)被告人李荣雨非法出售枪支的事实

1、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荣雨采取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630元的价格向上海买家蒋某某出售1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2019年5月中旬至6月初,被告人李荣雨采取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460元的价格向山东日照买家徐某某出售1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三)被告人韩某某、崔清岩结伙非法出售枪支的事实

1、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崔清岩伙同被告人韩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崔清岩联系买家、被告人韩某某联系配件商,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向河北石家庄买家李某甲出售1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2019年6月初,被告人崔清岩伙同被告人韩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崔清岩联系买家、被告人韩某某联系配件商,以人民币1000余元的价格向山东淄博买家李某乙出售1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李荣雨、崔清岩在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土菜馆)被抓获归案,并被扣押作案使用手机。到案后,被告人韩某某、李荣雨、崔清岩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前述涉案枪支现均已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手机、查获的枪支等物证;

2.快递单及查询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李荣雨、崔清岩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证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7.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转转记录等电子数据;

8.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李荣雨、崔清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被告人李荣雨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荣雨、崔清岩为牟利,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规定,单独或结伙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中被告人韩某某非法出售的枪支数量为6支,被告人李荣雨非法出售的枪支数量为2支,被告人崔清岩非法出售的枪支数量为2支,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韩某某和崔清岩共同非法出售枪支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某、李荣雨、崔清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李荣雨有期徒刑三年,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员:邱晨帆

                                         代理检察员:张雨墨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李荣雨、崔清岩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 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 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16)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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