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 ,男,1965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国标,海南天鼓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 月16 日下午16 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带患有智力残疾的被害人陈某甲到**镇**仓库,搂抱吻陈某甲时被在**仓库外面喂养生鸡的李某某看见,约17时许,李某某将情况告知郑某某和林某某,林某某到仓库看见在仓库门口内右侧墙壁处一个中年男子正双手搂着陈某甲,然后回来告诉郑某某说在里面,郑某某驾驶电动车到工作在快递公司的陈某甲姐夫陈某乙,陈某乙赶到**仓库将被告人韩某某抓住,并报警。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陈某甲内裤确证检验为阳性,送检陈某甲阴道擦拭棉签确证检验为阴性;2.送检的韩某某阴茎擦拭棉签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有陈某甲的10 个DNA 分型和韩某某的15 个DNA 分型。
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陈某甲在本次遭受性侵害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重度);2.被鉴定人陈某甲在本次遭受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扣押清单及照片、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林某某、陈某乙、郑某某、李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DNA个体识别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远如
检察官助理:吴建广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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