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0********,汉族,文盲,新蔡县**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九月份左右,被告人韩某甲将罂粟种子种植在新蔡县**镇**村**庄自家菜园内,2020年3月24日**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韩某甲菜园内种有罂粟,当场查获罂粟890株,并将890株罂粟依法铲除。经鉴定,被告人韩某甲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韩某丙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管理法规,私自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丹丹
助理检察员:王立云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于新蔡县**镇**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四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