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0********,蒙古族,大学文化,**单位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9********,汉族,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别墅**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马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许,被害人巴某某乘坐的出租车行驶到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宾馆门口时,出租车司机拉上正欲打车的被告人韩某甲、马某某、王某某三人。出租车行驶到巴某某的目的地产业园小区门禁处,巴某某提出给该小区的物业打电话若能打开门禁杆就让韩某甲、马某某、王某某背其上楼的无理要求。巴某某多次打电话无果后,出租车司机和韩某甲等人劝说巴某某下车。巴某某下车后打开出租车后门,要求马某某、王某某、韩某甲三人背其上楼,欲将马某某拽下出租车,继而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巴某某倒地后马某某、王某某、韩某甲三人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巴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巴某某左尺骨干骨折。2020年8月5日,经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0万元,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害人家属报案后三被告人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据等;2.证人韩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甲、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产业园小区内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马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马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韩某甲、马某某、王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马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韩某甲、马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斯琴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甲、马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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