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64********,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租住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500元;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2015年9月16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伊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工人文化宫门口东侧“花记粥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白色踏板摩托车盗走,骑行至安徽路太原路口时被抓获。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2269。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领条;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现营
2020年4月 14日
附:
1、 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 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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