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借款等问题发生纠纷,韩某某恐吓刘某某,2020年5月22日,刘某某报警后民警对二人纠纷进行调解,韩某某签署保证书保证以后决不恐吓、骚扰刘某某,影响其正常生活。后韩某某为泄愤又破坏刘某某大门监控、大门泼漆、铁丝捆绑门锁、拦截殴打刘某某、拦截恐吓刘某某儿子,严重影响刘某某的工作生活。案发后,经物价认定:刘某某家被损坏的两个监控摄像头和大门漆面价格为736元。案发后韩某某已赔偿刘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任意损坏财物、拦截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韩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静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96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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