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0日21时许,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冀FX1009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京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易县易夏庄村路段时被易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7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复兴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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