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从济南市章某区***产业园西侧工地出发,沿省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3±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86414****);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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