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4123261964********,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农贸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北一路南侧和谐北路网吧快餐北侧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谐北路向北右转弯时,与沿和谐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崔某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后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李某停于此处的鲁E******号微型轿车相撞,致三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韩某某在事故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玺
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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