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红旗楼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红旗楼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时42分,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V****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全民健身中心路段时,操作不当,与机非隔离护栏相撞后,车辆冲上便道又与行道树相撞,致车辆、护栏、行道树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路人匿名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勘查时发现韩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医务人员对韩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02mg/100ml。该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部分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相关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人员档案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毒品检验报告单、张家口泽胜科技有限公司至一大队事故中队的函、办案说明、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检验鉴定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查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呼气检测及抽血视频、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少龙
检察官助理:吕英杰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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