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738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楼**号。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1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皖******的小型面包车,从临泉县关庙镇清华宝贝幼儿园出发送学生回家,行驶至关庙镇杨楼村委会门口时被民警查获,该车核载7人,实载26人(其中学生24人,跟车老师1人,驾驶员1人),超过额定乘员27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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