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11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村委**坊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码为皖******的蓝色两轮摩托车在前进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前进路与S204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坤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街道**村委**坊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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