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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连云港市连云区**镇**村**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1月8日0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东海县**街道**路**派出所门前调整车辆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派出所警用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被**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724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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