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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8********,汉族,大学文化,吉林**有限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通化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区**街**委)。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41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3202220分,饮酒后驾驶吉E****7号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卫星路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案卷、认罪认罚材料;

(二)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嘉红
2020731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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