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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韩某某,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川XE****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上其妻江某某后往庆华镇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古桥社区七组53号前路段处,遇被害人唐某某从左至右横过道路,临近时,车右前部将唐某某撞到在地,被告人韩某某和其妻江某某随即下车查看伤者并报警等待警察到来,被害人唐某某送华蓥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116811201900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赞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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