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10时30分许,至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航星路南俪首座2栋园美超市内盗窃720ml的舒肤佳沐浴露2瓶,720g的力士沐浴乳1瓶,总价值为人民币97元。
2、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10时30分许及12时30分,至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航星路南俪首座2栋园美超市内盗窃了750ml的海飞丝怡神冰凉型去屑洗发露4瓶, 650g清扬牌洗发露1瓶,总共价值274元。
3、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11时10分许,至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航星路南俪首座2栋园美超市内盗窃了750ml的海飞丝怡神冰凉型去屑洗发露1瓶,650g清扬洗发露1瓶,720g力士沐浴露2瓶,总共价值172元。
4、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6月1日10时25分许,至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航星路南俪首座2栋园美超市内盗窃了750ml的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1瓶,750ml的海飞丝怡神冰凉型去屑洗发露1瓶,400g的清扬牌樱花沁爽型洗发露2瓶,总共价值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乃青
检察官助理:龚 毅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和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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