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4********,壮族,大学文化,**政工作人员,原都安瑶族自治县**所**科员、都安瑶族自治县**开发服务中心副**,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9月23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当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都安瑶族自治县成功申报成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2017年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拨付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补贴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至都安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7日印发方案,方案确定都安瑶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计划投入资金2615万元,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局实施负责。
2018年1月15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局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分为A、B、C、D、E五个标段项目,委托广西盛元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外公开招标,都安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标A标段,项目资金650万元。2018年2月13日,时任都安瑶族自治县**局的韦某甲代表都安瑶族自治县**局与都安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2018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1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局按合同约定已分三次向都安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拨付项目资金人民币4548600.00元。
2017年至2019年,在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过程中,被告人韦某甲(案发期间任都安瑶族自治县**局)利用职务上便利,多次收受都安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某某、黄某某、韦某乙给予的赞助费人民币共计38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韦某甲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金澄水岸其家楼下收受都安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某某、黄某某给予的赞助费人民币8万元。
2.2018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韦某甲以单位经费紧张为由向赵某某、黄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2019年7月,被告人将5万元人民币归还给赵某某、黄某某。
3.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韦某甲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号其家中,收受赵某某、黄某某给予的赞助费人民币15万元。
4.2019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韦某甲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体育馆一家鱼店旁收受赵某某、黄某某、韦某乙送给其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 春
检察员:潘鹏程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笔录1份随案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