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开始,被告人韦某乙、韦某丙等人先后为赌博提供场地、工具并由坐庄人员进行抽头渔利给韦某乙、韦某丙,该赌场开设时间约十多天,参赌人员一般有十多至三十多人,一般晚上至凌晨成场,每次下注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被告人韦某甲在赌场内以每万元日息200元到300元放贷,并且设有哨兵放哨,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13日凌晨,二十多人在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韦某某的养猪场内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至同日3时许散场。同日4时许,公安人员将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丁、韦某戊、韦某己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宁雅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韦某乙、韦某丙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叁册,光盘叁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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