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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88********,布依族,初中,无业,出生于贵州平塘县,户籍地及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至2017年间,被告人韦某某为自用,先后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枪两支及枪管、枪托、瞄准镜等配件,后对两支射钉枪进行改装,使其具备火药击发性能。经鉴定,韦某某改装制造的两把疑似枪支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2.6954焦耳每平方厘米和311.9766焦耳每平方厘米。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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