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586号
被告人韦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92********,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镇**村**屯**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市石排镇石兴市场海逸百货旁边卖羊肉档路口见被害人吴某某的上衣左边口袋装有一部VIVO手机(价值1416.67元),韦某某见状遂起贪念,靠近吴某某并伸手将其手机盗走。后韦某某被在现场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证人孙某某等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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