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54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街道**号,居住地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被执行拘留,3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鲁******出租车行至临沂市**路**路交汇处时,因行车纠纷与骑行摩托车的杜某某发生争执。后韦某某驾驶出租车追赶杜某某,双方在**路**路**路东发生打斗,韦某某手持斧子将杜某某头部砍伤,致杜某某左侧颞部硬模下血肿、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并血肿形成(神经系统症状与体征)、运动性失语、左侧偏瘫。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相关书证;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