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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安徽省肥东县店**镇**社居委**组.于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七里塘派出所行政拘留13日,同年7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强制戒毒2年,同年11月25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8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孟某某,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0月30日左右,孟某某搬出其之前租住的房屋,在重新租房期间暂时没地方住的情况下,韦某某让孟某某暂住在其所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室。暂住期间,孟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每天晚上都在其房间卧室内吸食一次甲基苯丙胺(冰毒),总共吸食6次。被告人韦某某明知孟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不仅不予阻止,还提供吸食毒品的冰壶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物证:用于吸食毒品的冰壶(照片)等;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材料;

5.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韦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凌云祝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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