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4时,被告人韦某某在宾阳县饮酒后驾驶桂A*****小型轿车上高速路,由宾阳县往百色市右江区方向行驶。8时30分许,被告人将车辆驾驶出百色收费站后即被百色市交警拦车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测试被告人韦某某的酒精含量是162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到百色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韦某某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聃
2020年6月29日
附:
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862****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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