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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7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务工,户籍地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2017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2018年5月10日被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醉酒驾驶粤SS0****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南路13号路段时,与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渝CE7****号牌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由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1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查询,韦某某系无证驾驶。2019年5月5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认定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余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韦某某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4月1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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