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丹阳市**物业有限公司保安,住江苏省丹阳市**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苏LF****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开发区迎杏路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行至该道路森林家具门前路段处时撞上刘某某驾驶的苏HZ****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莉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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