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59********,汉族,初中文化,洛宁县****社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洛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C*****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宁县**大道**路交叉口处时,被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韦某某供述与辩解;
2、 司法鉴定意见书;
3、 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晓霞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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