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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系威海市**林场职工。该于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威海**医院南门处时,与前方行驶的一厢式货车追尾相撞,后鞠某某驾车倒车,又与后方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54mg/100ml,该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霞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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