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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511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靳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9日13时许,在宿州市桥区**乡**村**组,被告人靳某甲用砖头将被害人靳某乙头部砸伤。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中心鉴定,靳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靳某甲于2016年2月25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靳某丙、靳某丁、靳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靳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丽

代理检察员:张文婷

2016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630****。

2.诉讼、证据卷壹册陆拾贰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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