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77号
被告人靳**,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向阳北街****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魏**,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市临渭区**乡**村**组***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经开区**街道***村***组**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经开区**街道**村**组。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经开区**街道办**村**组**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魏**、尹**、郭**、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靳**在未经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渭南经开区以渭南临渭区**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由其本人担任负责人,设立代办站,雇佣被告人魏**、尹**、郭**、赵**等人为站干,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以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截止目前,被告人靳**非法吸收资金649.2899万元,尚未兑付273.5029万元。被告人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11300元,尚未兑付1027500元;被告人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98787元,尚未兑付公众存款398887元;被告人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400元,尚未兑付236000元;被告人赵**共非法吸收存款697000元,尚未兑付177000元;李*海(已死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85412元,尚未兑付449292元。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 ;合作社企业信息;证明;扣押清单;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魏**、尹**、郭**、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犯罪数额巨大或者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靳**、魏**、尹**、郭**、赵**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毛莉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靳**现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魏**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373;被告人尹**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455;被告人郭**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368;被告人赵**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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