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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22197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安阳县**乡西**村**巷**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豫E5****号波罗牌小型汽车沿安阳市彰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彰德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北侧时,发现前方有执勤民警检查过往车辆,遂向右后侧倒车,准备调头,与在其后方行驶的豫EL****号汽车发生碰撞。执勤民警发现后,将霍某某带至警车准备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霍某某逃离警车,逃避、拒绝执勤民警检查,后被民警强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检查。经鉴定,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9mg/100ml。案发后,霍某某赔偿豫 EL****号汽车车主损失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霍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霍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

年十二月二十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县**乡**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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