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汤阴县人,住河南省汤阴县**镇**村**号。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萧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挂)沿S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萧县官桥镇中学路段时,与一无名男士相撞,造成该无名男士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霍某某驾驶车辆逃逸。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霍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霍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认尸启事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何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萧)公(司)鉴(死因)字[2020]第42号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0]痕鉴字第347号鉴定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勘验笔录一份、现场交通事故照片28张。
6.萧县公安局根据直属粮库调取视频资料、事故发生路段北约50米一居民处监控制作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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