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115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南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雷某某作为**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某,向李某某购销面料。被告人雷某某为节约公司成本,接受李某某建议:以**公司购买针织布的名义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青岛*****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雷某某在没有和****和****公司发生实际贸易的情况下,接受****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共计10份,虚开发票金额:933333.35元,税额:158666.65元,价税合计1092000元。具体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
1、2015年8月22日,**公司接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货物品目:针织布,金额99145.3元,税额16854.7元,价税合计116000元。
2、2015年8月22日,**公司接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品目:针织布,金额170940.18元,税额29059.82元,价税合计200000元。
3、2015年8月25日,**公司接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货物品目:针织布,金额663247.87元,税额112752.13元,价税合计776000元。
被告人雷某某利用**公司账户向****公司转账109.2万元后,以其个人中行账号(62166************)接收****公司回流款项,并通过转账及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李某某票面金额7%的开票费。雷某某在收到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分别在同年8、9月认证申报抵扣,抵扣税额158666.65元。被告人雷某某在公司已核准注销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已上交税款41334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税务稽查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所掌控的南昌**实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贸易的情况下,以货款回流的方式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税款金额达158666.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雷某某作为单位负责人应当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雷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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