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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0********,云南省墨江县人,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3日被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让其到孟连县**镇**村**江边接两名从缅甸国非法入境人员。被告人雷某某遂驾驶车牌为云JZ****的摩托车前往**村**江边三岔小路口接非法入境人员罗某某和另一名外省籍男子(未抓获)。其先将外省籍男子运送至**村**酒店,收取100元人民币,之后又返回**江边接罗某某,在途中被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6.同步录音录像;7.物证等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钊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住**镇勐**民委员会**寨**小组**号,联系电话18387******;

2.案卷2册,光盘4碟;

3.查获的手机、摩托车等物品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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