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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0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结合前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吸食毒品,于同年7月16日被北碚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先后6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某相约一起吸毒,随后杨某某向他人购买人民币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交易完成后,二人一起在雷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号的住处卧室,由雷某某提供冰壶等吸毒工具,通过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完上述购买的毒品。

2.2020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由杨某某向他人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交易完成后,二人一起在雷某某的上述相同住处卧室,采取相同方式吸食完购买的毒品。

3.2020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由杨某某向他人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交易完成后,二人一起在雷某某的上述相同住处卧室,采取相同方式吸食完购买的毒品。

4.2020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20元(含车费20元),由杨某某向他人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交易完成后,二人一起在雷某某的上述相同住处卧室,采取相同方式吸食完购买的毒品。当日晚24时许,杨某某离开时,雷某某再次要求杨某某向他人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同年6月3日12时许,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20元(含车费20元)。

5. 2020年6月2日中午,被告人雷某某让杨某某帮忙购买毒品未成后,二人一起在雷某某的上述相同住处,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之前吃剩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再次吸食。

6.2020年6月3日中午,杨某某来到被告人雷某某的上述相同住处,二人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之前吃剩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再次吸食。

2020年6月3日22时许,公安民警将雷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冰壶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扣押、尿液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雷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三十七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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