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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雷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1********,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平溪镇农丰村水井边组,现住**镇***廉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浙E7*****8小型普通客车由黄平县新州镇星辰国际往新州镇三里湾方向行驶。20时40分许,当车行至新州镇其他道路0公里600米(小地名:黄平县***路段)处时,被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素金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抓获经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张玉珍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3581;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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