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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24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3********畲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盗窃,于20165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102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8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浙C72****小型轿车,从平阳县萧江镇往苍南县宜山镇方向行驶。当日0时20分许,途经苍南县宜山镇龙金大道与宜山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告人雷某某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雷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呼气酒精测验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哨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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