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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街道办事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S206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13时49分许,当车行驶至S206线37KM+100M地段,与余某某驾驶湘******号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邱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岳阳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一份、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二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检察官助理:潘晶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街道办事处**组**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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